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以税收和自身信用作为担保,通过承担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一种债务凭证。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把它看作为一种成熟的基础类金融产品和地方政府投资融资的工具,并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产生有利作用。我国虽在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预算法》中对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有了新的规定,即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截止2015年11月30日,我国34个省市已完成公开和定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额合计3.8万亿。但对于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并未有法律制度予以明确规制。我国现有的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监管体系早已出现诸多问题,长久已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立法实践形成了大、乱、杂的法律框架,法制建设以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示为主,制度内容抽象、原则化,机构监管不合理,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缺失,都导致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券法律风险。本文首先从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的内涵及历史变迁入手,并界定了何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法律风险的概念,总结了在发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类型。在借鉴美国、日本的较为健全的地方政府债券法律风险防范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我国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提出对策。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风险防范监管,既是防范地方政府债券各种潜在的风险,也是防范决策失误的需要,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如此,只有形成完善地方政府债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健全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监管框架,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的立法层级,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地方债券债务约束及偿债制度,才能使地方政府债券真正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