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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建立在跨国公司大规模的在离岸地建立离岸架构,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往往利用离岸地设置控股公司的现实基础之上,提出了中国企业根据外国已经广泛使用的离岸信托模式,通过在离岸地设立信托进行逃避或者规避在岸地税收负担的可能性。由于离岸信托比之一般信托更加能够发挥规避法律的功能,并且具有高度的隐秘性以及自由设置信托条款的特点,离岸信托架构经常被跨国企业和个人用于规避税收法律,减少应纳税额。因此在对离岸信托架构进行税法分析时,应当使用实质课税原则来区分纳税人的行为是属于合法节税、脱法避税还是违法逃税,区分合法节税和脱法避税的关键就在于纳税人在设立离岸信托架构之时,除了税收目的之外,是否具有主观上的商业目的和客观上的经济实质。本文还详细分析了我国税务机关将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离岸架构上的现状,提出了几点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利侵害纳税人利益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