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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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犯罪行为,国家专门机关有条件的适用宽缓化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或予以从宽从缓处理所遵循和体现的宽恕理念。其旨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人性化和更全面的利益保护。而宽容并不是毫无底线的,其以有助于被追诉人的尽快回归社会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更快恢复为界限,其实质是一种人性关怀。在存在多元价值观念的当今时代,作为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宽容伦理有着不同于公正、人道、诚信的独立价值,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倡导宽容伦理观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必要性而言:它是基于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和价值多元化环境的必然要求。宽容可能带来诉讼中利益各方共赢的结果,因而也是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一个合理途径;它是刑事诉讼谦抑理念的内在要求。刑事诉讼谦抑理念是刑事诉讼相关原则、制度和程序中蕴涵的关于克制、妥协和宽容的价值理念。而宽容理念通过权力的自我克制,给予被追诉人程序上的宽缓化选择,从而使其获得实体上宽容的后果,这正是谦抑理念的内在要求;它是“和谐”理念得以落实的基础。宽容理念是一种人性关怀,是人本主义精神的有力体现,有助于“和谐”理念的实现。就可行性而言: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无讼”观蕴含着宽容理念的某些内容;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恢复性司法以及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及实践模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确立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提供现实基础。刑事诉讼法中宽容伦理观的实现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脱离刑事诉讼程序而存在。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宽容伦理理念主要体现在相对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倡导宽容伦理理念仅依靠现有的几个制度还远远不够。构建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还应当设置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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