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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自侦权是指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特定案件进行的调查工作并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该权力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作为我国侦查权力的一种,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自由等产生直接的作用,也会对审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规范自侦权的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规范自侦权的研究显得相对薄弱。基于此,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检察自侦权运行展开研究论述。目前检察自侦权运行情况包括内部运行和外部运行两种。内部运行包括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自侦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对自侦权的制约等。外部运行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对自侦权的制约、法院对自侦权的制约、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权的监督制约和其他的制约。我国现行检察自侦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刑讯逼供情形仍未彻底杜绝;三是法定侦查手段存在滥用可能。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内部监督乏力;二是外部监督失效。内部监督乏力主要表现在逮捕上提、人民监督员、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运行流于形式。外部监督失效主要表现在律师介入侦查缺乏具体程序规定、法院审判权对自侦权制约不够、检务公开无实质内容。针对以上问题及分析,笔者认为,检察自侦权的运行应坚持从我国的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首先,通过制定统一的检察自侦权运行操作规程,做到责任到人,有据可查;完善逮捕上提制度,理顺工作关系,发挥侦监作用;完善同录制度,创新工作方式。其次,加大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力度。通过提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以科技推动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人大监督体系,使之更具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