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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原则是版权制度的基本精神,这种利益平衡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是一定条件下版权利益各方在博弈、妥协后相对均衡的状态。网络技术的兴起加速了作品的传播,使作品脱离了物理载体、跨越了空间和时间的界限,同时也打破了版权制度原有的利益格局。版权人权利进一步扩张延伸到了网络环境,新的传播媒介——网络服务提供者出现并推进作品的进一步传播,使用者私人复制和传播能力明显加强并能与传统媒介相抗衡。版权人利益的扩张,尤其是技术保护措施的运用缩小了公共领域的范围,与此同时版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诉讼运动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基于网络传播所造成的经济效益,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核心的网络传播产业逐渐与使用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又由于不同的利益需求,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者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利益博弈。本文正是以版权利益平衡为核心,以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实现三个主体、两组博弈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期为版权利益平衡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本文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围绕利益平衡,首先介绍了“利益”、“平衡”、“利益平衡”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对利益平衡在法律尤其是版权制度中的内涵进行了分析。然后就利益平衡理念在版权制度中的运用进行了分析,版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是随着技术进步不断调整和发展的。同时将利益博弈理论引入版权制度研究,对原有技术条件下的利益博弈和平衡机制进行了介绍。最后基于网络技术的兴起介绍网络技术对版权利益平衡的影响。
第二部分基于第一部分的理论分析,首先简要介绍了版权利益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包括版权人权利的扩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及其提出的利益主张、使用者私人复制和传播能力的增强。然后从两方面分析了版权相关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博弈。其中一方面是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博弈,两者间的博弈焦点集中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利用提供者的服务进行的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起积极的监管义务和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是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涉及版权权能的扩张与公共领域的缩小、版权人权利与私人复制行为的博弈。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分别对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行探讨。具体而言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追求信息传播自由化和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负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有限的“看门人”责任。笔者结合各国典型案例和具体规定明确了四种不同服务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对于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笔者认为一方面需限制版权人权利,对数字权利管理制度应适度使用,合理扩充公共领域;另一方面私人复制不能当然的属于合理使用,需有区别的进行合法性分析,并且基于市场失灵的原理引入补偿金制度。最后笔者借用iTunes音乐商城模式和“知识共享”组织的探索对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良性合作进行了探讨,指出网络环境下需要三者的协同合作,对新兴技术善加利用,创造出新的合作型商业模式。同时应建立统一的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标准,强化政府的参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