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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环境保护的基石,而政府的环境责任更是环境责任的重中之重。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大意义。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宣言,它向世人宣示了人类所负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责任。正所谓“保护环境,政府先行”。行政的作用帮助突破环境问题遇到的市场失灵的困境。但是,当政府的决策和管理行为对环境问题的产生进一步“推波助澜”时,我们又发现“政府失灵”的弊端。除了受社会发展的限制,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立法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本文试图从公众问责的角度对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立法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可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文章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政府环境责任”和“公众问责”进行了详细地剖析,特别是在法学的现实语境下,对“政府”与“责任”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同时,通过系统阐述环境公共财产、公共信托和环境权等理论,使公众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的主体资格得以证明。第二部分:从公众对政府环境责任问责的意义和现状分析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为公众对政府环境责任问责的必要性提供支持。公众问责具有其他问责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在环境法治建设、行政效率提高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公众对政府环境责任问责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存在公众问责意识差,缺乏问责的权利基础,利益表达机制缺失,问责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国外公众对政府环境责任问责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现状,论证了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立法的走向。其中,主要借助对立法成熟的典型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解读,寻找共性,总结经验,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在分析现状,总结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完善的基本原则、路径选择及对现有立法改良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立法的建议。将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立法完善的基本原则,实现行政法理念与环境法理念的融合。分析目前行政问责法制状况,提出合理的立法完善路径。通过出台专门的环境教育法,规定公民环境权,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措施,为公众对政府环境责任问责的实现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