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以顶峰公司与西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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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案件,在各级法院受理的数量都日渐增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以物抵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一直存在。肯定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流质的嫌疑或者是否会让一些人钻法律漏洞,利用以物抵债进行虚假诉讼,损害他人权益,获得不当利益。即使没有虚假诉讼,抵债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会受到影响,甚至根本得不到清偿。否定以物抵债的效力,是否不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和民法的属性。对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没有完整的理论,法律又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以物抵债案件的处理出现了许多困惑。本文从一则真实案例出发,对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进行全面解析,最后从不同的角度给出笔者的意见。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提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该部分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和法院审判。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得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一,顶峰公司与西岸公司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为流质契约。第二,商品楼低价抵债,顶峰公司与西岸公司是否利用以物抵债进行虚假诉讼。第三,顶峰公司与西岸公司的以物抵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相关的法理分析。首先分析物抵债的界定、类型和以物抵债的“物”和“债”的界定让人们对以物抵债有大致了解,其次从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和债的更改的辩析明确以物抵债的性质。再次分析学者们对以物抵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同观点以及各自的考量。最后从民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当事人双赢的角度以及以物抵债不良影响的减少甚至消除认定以物抵债的效力。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研究结论。第一,顶峰公司与西岸公司的以物抵债协议不是流质契约。第二,商品楼低价抵债,顶峰公司与西岸公司没有利用以物抵债进行虚假诉讼。第三,顶峰公司与西岸公司的以物抵债具有法律效力。第四部分为完善以物抵债的建议。该部分笔者从五个方面提出建议。第一,从严审查以物抵债的真实性。第二,建立抵债物折算制度。第三,增设对抵债物的调查程序。第四,建立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第五,完善对以物抵债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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