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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选举和被选举是公民依法参加国家事务,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主要方式。各级人大代表是全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据宪法和法律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其身份是神圣而庄严的。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直接从源头上破坏了我国的选举制度,侵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基。从世界各国民主选举的实践来看,贿选行为是难以根治的,但不能否认,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存在着对贿选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选举监督制度不完善,选举的竞争性不足,程序性规定不够细致等诸多的问题。衡阳贿选案和辽宁人大贿选案这两起大规模贿选案件更反映出我国在选举制度规定方面还存在着空白之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现实中会出现贿选规模大到导致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无法履职的情形,自然也没有对发生此类情况后应如何进行善后处理的问题作出规定。本文拟从两方面讨论人大代表贿选的法律规制问题,一方面通过分析我国人大代表贿选的现状,原因和表现方式等,为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提出建议,包括完善我国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机制,加强选举活动的竞争性,确立明确的选举监督部门和监督机制,细化选举程序性规定等;另一方面,对贿选尤其是大规模贿选发生后的善后问题进行讨论,对完善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机制,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参与贿选的人大代表的履职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最后,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讨论分析,并提出明确各级人大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标准,完善上下届人大的衔接程序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