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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执行难”成为执行程序无法规避的难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寻找正确的“解题方法”的同时,以意思自治原则、诉讼契约理论等法理基础为支撑的执行和解制度得到关注。因为执行和解制度一方面能节约权利的实现成本,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能促进纠纷的彻底解决,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威,而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而得到了普遍使用。随着实践中的大量运用,执行和解制度暴露出许多问题:有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效力等理论认识的争议,有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相关立法上缺陷的争论,有关于各地法院执行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现实问题。换角度来说,问题的暴露也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提供了契机,从法理基础上来看,执行和解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而其独特价值如何发挥出来,就需要立法及程序上的进一步完善。文章从执行和解制度产生的背景、运用现状的说明中,阐明了笔者认为执行和解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仍需保存的立场以及论文写作目的。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入手,对新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和解的界定进行比较,阐明了执行和解制度的概念;并通过执行和解制度与诉讼调解、诉讼和解进行比较,归纳总结出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特征。从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执行根据的局限性以及诉讼契约理论三方面对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阐述,论证了执行程序中存在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必然性。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执行和解制度所具有的性质和效力的理论认识及影响入手,谈清了我国在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立法上所存在的缺陷,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从通过明确法院地位、当事人选择权、诚实信用原则等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程序;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通过设定异议之诉完善权利救济程序三方面进行思考,以期提出完善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