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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当代科学技术的产物-手机,它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诸如手机信息这类新型证据是近年来日益发展起来的一种区别于传统证据的证据类型。因此,对于传统证据的司法认证规则、程序等已经没办法应对目前手机信息这类新型证据,国内外专门针对手机信息司法认证的研究寥寥无几,而只是对与手机信息证据类似的电子证据有所研究,而且也仅集中在传统证据认证规则和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领域的研究。因此,随着3G以及以后有可能出现的4G、5G甚至NG的出现,手机功能日趋强大,以手机为媒介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愈频繁,出现的纠纷愈来愈多,鉴于此,手机信息司法认证的一般性理论研究亟待加强,立法规则也有待完善。论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引用了我国电子签名第一案,引出了手机信息的概念、法律地位以及对其进行司法认证所需亟待研究的一系列问题。
第二章,对手机信息及手机信息司法认证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加以了分析。并且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手机信息如手机短信、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手机网页和手机QQ,对手机信息、网络信息以及网络证据关系以及常见手机信息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阐述。
第三章,从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入手,阐述手机信息可采性和证明力认定的标准和原则,第四章,对国外可采性认定规则和证明力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考察,提出了国外可采性认定规则和证明力的认定规则在我国手机信息司法认证中的适用。
第五章,阐述了我国手机信息的可采性和证明力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