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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身体所具有的合法的精神利益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衡量法的利益价值实现的标准、满足人们转移人身风险的需求、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减少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的发生以及有利于限制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等存在价值。
新《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种类体现在第31条规定的因法定关系、契约关系而具有保险利益以及第16条规定的因适用禁止反言特殊规则而具有保险利益。但第31条规定的因契约关系而具有保险利益仅包括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保险人的同意两种情形,范围仍然较狭隘。本文认为,除法定关系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身体具有合法的精神利益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且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都应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