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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但是,还必须看到,当前信用社无论是在自身建设,还是在适应为“三农”服务要求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很大。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化改革,8个省开始推行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标志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定位模糊、产权关系尚未厘清、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约束。传统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影响不容置疑,然而法律方面的原因更值得深思。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同时阻碍了“三农”问题的顺利解决。当前学界大多从定量的角度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研究,而缺乏一种法律的视角,即定性的分析的方法,因此在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诸多问题时大多运用经济学的方法。不可否认,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但是面对实践中错综复杂的研究对象,单一的研究方法难免对研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在分析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深入探析其法律原因,将世界各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提出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立法的建议,并着重探讨法律主体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两方面内容,试图为完善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