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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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文主义理念和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这一现象的兴起使得学界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的界分产生了质疑,我国民事法律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有所欠缺,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统一的理论依据和制度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认真思考人格权商品化的相关问题,填补我国法律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研究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宗旨在于达成民事主体双方利益均衡分配,最终实现实质公平。为此,本文以民法为考察视角,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对人格权商品化立法模式和保护规则进行探索,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提供借鉴意义。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解决何为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首先,从人格权中出现财产利益切入,界定人格权商品化的含义和边界。其次,以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和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为视角,从法理层面论证人格权商品化的正当性。最后,通过对无形财产权说、商事人格权说、新型知识产权说、人格权权能扩张说等学说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明确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属性。本文认为,人格权商品化指自然人将某些人格要素用于商业化使用,或者许可他人将自己的人格要素用于商业利用中获得财产利益的行为。并且仅有标表型精神性人格权以及尊严型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具有被商业化利用的可能。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属性实为人格权权能扩张的体现,并非新型民事权利的产生。第二部分考察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域外实践。本文重点分析了美国双重权利保护模式、德国的统一权利保护模式和日本的商业形象权保护制度。在总结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本文认为可适当借鉴德国民法的保护模式,将人格权商品化纳入人格权框架内,并结合侵权责任法中救济制度予以保护。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对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现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阐述我国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发展现状,对保护不到位之处进行检讨,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立法和司法现状表明,我国对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欠缺系统全面的制度规则。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的本土化构想。从明确立法保护模式、权利行使规则、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确立制度设计方案。首先,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当采取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立法模式,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设专章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编等相关法律制度共同保护。其次,在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方面,认为只有在人格权具备人格要素可载体化、存在商业价值、伦理观念允许的条件下,才可对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利用的途径既可以是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受到人格自治、表达自由、权利穷尽、公序良俗等情形的限制,认可人格权商品化中的财产利益可以转让和继承。最后,提出完善人格权商品化侵权的救济规则,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民事救济措施上,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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