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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两法”衔接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对其理论研究也较为全面。但是,“两法”衔接制度中关于证据转化问题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相关的制度规定也不够全面。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首次规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但是因为该意见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共同发布食药行政与刑事衔接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配合,但是该办法未对证据转化内容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本文以“两法”衔接证据转化问题为入手点,试图理清国内目前对于“两法”衔接证据转化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分析证据转化的必要性,探讨证据转化的可行性,并且最终为促进行政证据更好更合理地转化为刑事证据提出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