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独特的一种特殊程序,是我国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其设计的初衷在于对死刑案件的适用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死刑适用的错误和随意化,为犯罪人提供多一层的保护。但这一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从诉讼科学原理,内在规律及社会实际效果来看,都存在严重的弊端,立法原意无从体现。死刑复核程序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引起法学界乃至社会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响和质疑,学者们提出各种改造死刑复核程序的设想,其中尤以最高法院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居多。笔者以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整个制度设计上都存在问题,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造不像有些学者提出的仅仅是“放权”与“收权”的问题,它应该是以一定的诉讼价值观为标准,以一定的诉讼理论为支撑的程序的重构,而不是技术操作层面简单的修修补补。理想的方案是改革目前的审级制度,将死刑案件由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以第三审普通审取代死刑复核程序。这样既在纵向上解决死刑核准权下放这一历史积弊,又在横向上合理配置各诉讼主体和司法主体的诉讼与司法职能;既在内部强化各审判组织和审判环节的责任,又在外部引入辩护职能和检察职能对死刑程序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而且把实践中名存实亡的死刑复核程序转化为独立的审判程序,从而确保通过程序公正实现量刑公正,为防止错杀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线,切实贯彻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本文分四章逐步展开论述。第一章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现状及其弊端进行阐述和剖析,指出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改造已势在必行。第二章提出并论证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改造应坚持的三项原则:限制死刑适用原则;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第三章提出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的完全诉讼化改造的论点,并对这样改造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第四章对死刑案件三审终审程序从级别管辖、死刑三审的提起、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和评议原则、辩护制度的构造、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审理范围、审理方式、审理期限、三审裁判等具体程序的设计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