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之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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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网络诽谤的概况及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诽谤的规定入手,考虑到公司、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相互之间都有可能出现利用网络恶意诋毁对方并降低对方社会评价的情形,因此讨论网络诽谤问题应当扩大视角的关注范围,而非局限于狭义的个人诽谤个人的情况。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定义本文讨论的网络诽谤行为之范围与目前刑法体系下之规定;第二章列举了现行刑法体系中存在规制网络诽谤行为的困境:法律概念争议较多、司法解释给出的统计方法欠科学、公权力越权划界模糊、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不明确以及量刑上对情节未区分;第三章为解决这些刑法适用上的困境,本文多处引用权威数据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文书,以期从五个方面找寻网络诽谤刑法规制的出路。具体而言,在法律概念上应当明确网络平台属于公共场所且网络秩序当然属于社会秩序的范畴之内;对公权力的约束上,在限制公权力滥用的原则下探讨诽谤罪第一款从自诉让渡到公诉的可能,同时加强公权力机关处理不实信息程序上的公开公正;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应当更加明确,不能笼统的说诽谤信息出现经通知后删除即免责,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处理义务的时间限制以及对功能设置不当所致的扩大影响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也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对通知材料的初步审核权;认定诽谤行为时应当区分捏造事实行为与侮辱行为,不能一味把侮辱评价当成诋毁名誉而捏造的事实;诽谤的对象也因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未成年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制,从而在刑法中找寻言论自由的边界;刑事立法领域上,整合司法解释、调整法定情节的设置、拓宽禁止令与资格刑的适用范围,都是传统诽谤行为罪名过渡到网络诽谤行为罪名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最后是对刑法之外规制网络诽谤行为的补充,要善于利用行政手段与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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