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欧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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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由流氓罪分解而来,由于本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模糊性以及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不明,因而本罪的正当性不断受到诟病,被称为“小口袋罪”,厘清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于正确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解决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寻衅滋事罪四种行为类型存在的问题具有类似性,“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因而以“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为主题进行分析。  本文从“价值论-本体论-关系论”和“立法-司法”的双重格致下进行剖析,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价值、要件诠释、司法认定三个层面展开论述。本文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章,价值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价值。本章主要以法益为切入点论述本罪的正当性问题,分析本罪的立法层面的规范价值和体系定位,并对废止论的观点进行回应,提出本罪具有补充性的特征,故有其存在的规范价值。  第二章,本体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要件诠释。本章主要诠释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认为本罪的成立无需特定的目的与动机。并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引,来分析情节犯的规范价值和协调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与衔接问题。  第三章,关系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本章主要从司法层面探讨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问题。在分析相关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在轻微伤范围内,寻衅滋事罪是对故意伤害罪的一种补充,在轻伤以上(包含轻伤)范围内二者是一种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罪论处。分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及其司法困境,并指出承认寻衅滋事罪的成立空间,从而可以起到处罚故意伤害未遂形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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