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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概念,并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权利责任关系。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对民事权利的实现具有不同的法律基础和不同的制度意义。二者法律目的和法律效力均有明显区别,民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增强了社会财富的流动性,可以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民事责任仅仅是社会财产从一个主体流转到另一个主体,是为填补权利损害和利益损失,只具有补偿性,不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所以,民事责任是消极的。民事义务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民事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民事责任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的桥梁和中介。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民事义务为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可能,民事责任为民事权利的维持提供保障,民事义务的违反只有在造成权利或者利益损害时才产生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违反则会产生民事制裁,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正常的社会和法律关系,民事权利责任关系则是正常社会和法律关系遭受破坏时的救济途径,而民事制裁则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制的效力,三者体现的层次有所不同。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关系的研究具有两方面的重要价值,其一,体现为民事基本理论中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的形成,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位阶和层次性以及逻辑性和科学性;其二,在具体理论应用中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本文从义务和责任的关系以及责任的构成上进行分析,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对固有权利或者可得利益的侵害,前者如盗窃,后者如第三人侵害债权,“无救济即无权利”是一种法律理念,“哪里有损害哪里就有补偿”应该成为私法领域的基本理念和目的,所以,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是民事责任,而非债产生的原因,由此,侵权和违约都是对权利的侵害,无论是侵权责任抑或是违约责任都是权利的保障措施和救济手段。因此,侵权救济法应从债法中脱离,独立成篇。民事义务对应的是原权利,民事责任对应救济权,所以,在民法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应以权利义务法为核心,以权力保障或权利救济法为保障形成科学严谨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