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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深化改革。改革目标之一是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高水平的司法队伍。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这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书记员作为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法院工作人员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的改革离不开书记员制度的改革发展。但是,与诉讼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官制度不断完善相比,书记员体制发展一直缓慢,问题不断衍生,书记员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势必会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当前,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到司法实务界,均反映出对我国书记员制度研究不够深入,关注不够。理论界没有相关系统的研究成果,只有一些陈旧的资料。而实务界,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以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和陪审员制度改革为主,很少有触及书记员制度的改革。同时关于书记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也较少,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司法性文件居多。以诉讼法或程序法视角为基点,对书记员制度进行分析相关研究甚少。本文从诉讼制度出发,分析书记员存在的必然性。书记员在诉讼中承担法庭记录、协助法官处理诉讼事务的职能,与法官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关系,而不是法官助手或配角。他们除了发挥记录诉讼活动、固定诉讼流程的作用外,还承担监督、见证司法活动的职责。书记员的诉讼地位具有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书记员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研究书记员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分析书记员的应然状态下的性质、作用和工作职能,分析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通过介绍从古代的书吏制度到近现代书记员制度发展状况,形成一个完整的时间脉络,并从书记员制度的改革试点中探索书记员改革模式。第三部分,通过前两部分的介绍,分析目前我国书记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学习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一些国家书记员制度中的可取之处。第五部分,针对我国书记员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