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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法实施程序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我国各级机关制定了大量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这些实施文件对明确刑事诉讼法条文含义、统一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具有重要作用。但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同时也存在着制定主体多元、文件形式多样、文件效力不明、制定程序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严格司法”、“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制定与适用是我国法律解释工作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也要在此背景下推进制定和适用的规范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概论。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就是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是指为实际执行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具有法律解释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解释、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刑事诉讼解释性文件四个类型。同时,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具有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统一适用、增强刑事诉讼法条文操作性和补充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规范化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制定主体及权限合法、内容适当、形式协调、制定程序正当四个方面。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制定主体的规范化。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各机关分别享有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制定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有学者认为应当取消,但是从立法解释的属性和功能来看,有继续保留的必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法律解释权的“二元化”司法解释体制,学界提出了很多的批评,认为应当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的属性和地位以及检察办案的需要来看,检察解释权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对于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解释权,学界有很多争议,认为行政解释权是行政机关执法办案的需要,但是由于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被行政立法多代替,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取消。实践中,除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外,其他地方机关也会制定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对刑事办案进行指导,这一类地方刑事诉讼文件虽属于“无权解释”,但却具有细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积累地方经验、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的价值,因此可以有条件的承认地方机关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制定权,允许省级审判和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解释。此外,对于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制定主体“越权解释”“争夺解释权”“联合发布文件”等权力行使乱象,究其原因是因为立法对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主体的权限划分不合理、刑事诉讼实践的路劲依赖和相关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因此,从规范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制定权的角度而言,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边界;同时应该效仿美国和日本,赋予“两高”刑事诉讼规则制定权;另外,要强化对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制定权的制约和监督。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内容的规范化。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规定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核心。根据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内容特征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内容可以分为重申性内容、补充性内容和创制性内容三种类型。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的不明确、各机关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以及刑事诉讼立法解释缺位等原因,导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在内容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重复乃至突破刑事诉讼上位法的规定、对公权力的不当扩张和对诉讼权利的不当限制以及各个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间互相冲突等不规范的情形。因此,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内容的规范化应当严格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消除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部门利益思维,同时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的立法解释工作。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形式的规范化。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形式,是指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名称、格式以及表现形式。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重要方面,根据形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抽象性规范文件的形式和个案形式,法定形式和非法定形式。“解答”“答复”“通知”“意见”“办法”“实施细则”等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形式虽然灵活多样,方便实用,但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法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应当废止使用。“解释”“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虽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办案指导的需要,但却存在高度抽象性、概括性、脱离个案以及需要再次解释的弊端,而且容易引起“立法化”质疑。因此,应当将“两高”司法解释文件形式中的“规则”“规定”统一调整为规制制定权中“规则”。“批复”虽然具有与个案相连的特点,但也常常抽象化、条文化,而且还事实上架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应当废除。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具有抽象性和规范性,存在天然的缺陷,应当通过案例这种具体指导形式进行弥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存在制度定位不合理、效力规定不明确、指导机制不合理以及数量不够广泛等局限。我国应该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并加以完善。第五章,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制定程序的规范化。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其具有规范功能、限权功能和理性化的功能。由于立法规定的欠缺以及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很不科学和合理,存在规范依据不健全、制定机构不专业、民众参与不充分、公开力度不够、审查监督不力等问题。从保障刑事诉讼法实施和实现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规范化的角度,应当对刑事诉讼诉讼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完善,健全相应的规范依据、推进制定机构专业化、保障民众参与、加大公开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