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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是一个规范法律理论的问题,而争议的核心是“婚姻是什么”这个问题。而要理解婚姻的概念与价值,最关键的是要理解“个人如何生活得好”的个人伦理生活问题。为了论证这个问题,自然科学进路、经济学进路和法学进路提供了各自证成的理论,但是这些进路都是不完善的,只有直面婚姻的概念以及对个人伦理生活有正确的理解的进路,才有可能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有效的辩护的理由。然而,人们对婚姻的理解是有争议的,有的理论把婚姻视为具有某些客观标准的标准型概念,但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婚姻变迁的历史以及对个人伦理生活的理解,告诉我们:婚姻是一个诠释性概念。 因此,对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讨论,就成为检验哪一种婚姻的概念观符合并证立了我们的婚姻实践。德沃金为个人伦理生活提出了两个原则,即自我尊重原则和本真性原则,因此夫妻观决大多数时候能符合我们的婚姻实践,并证立伦理的两个原则,但是夫妻观拒绝同性婚姻却无法尊重同性恋者的伦理生活尊严。因此,改良婚姻观,即婚姻是异性或同性之间一对一的结合,能够证立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的伦理生活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