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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贪污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牛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经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再审后判决被告人牛某无罪,检察机关不服再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再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维持再审判决。从此案审理过程可以看出,法检两院以及法院自身前后对案件法律的适用以及应认定的具体罪名产生了非常大的分歧。通过梳理,该案法检两院之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该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适用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条款还是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条款;二是牛某涉嫌犯罪行为具有公开性特征还是隐蔽性特征;三是根据牛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经评析后认为,该案属于单位犯罪,不是个人共同犯罪,牛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体现出来的是单位意志,不是体现的个人意志,北京铁路局北京工电大修段某车间作为内设机构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故应当适用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条款;牛某实施的私分犯罪行为,不存在刻意隐瞒情形,具有公开性特征;根据牛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其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396条之规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再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