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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是西欧市民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参加城市政权的产物,它是西欧民主政治的表现。19世纪四、五十年代,伴随着西学东渐的影响,地方自治思潮传入中国,清末,地方自治法律制度走向实践,并延续到民国初年。 清末的地方自治有其自身特点,虽然不可和近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相提并论,但仍可以带给我们深思和启示。清末的地方自治是近代以来中国地方自治三次实践中的第一次有益的尝试。清末地方自治是清政府力图行政现代化并寄挽救危亡的期望于此的紧急措施。它由这个垂死的帝国发起,并被视作宪政之始。清末输入外国地方自治理念,为中国政治改革提供了一个制度参照,也显示了改革的政治途径,同时也反衬出中国由强至弱的政权组织结构方面的原因,以及富强目标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从该意义上讲,外国地方自治思想在清末的输入,为当时中国人思考和解决一系列的现实问题提供了一丝线索。它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着眼于从历史中发现法律问题,是从历史的角度来揣摩法律的理性。所以,研究路径上不是“历史-历史”,也不是“法律-法律”,而是“法律-历史-法律”。侧重于用法学理论对己有史料的梳理。力求实现思辨与验证的统一。 在研究思路上,本文从现代化的角度,分五个部分探讨了清末地方自治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了评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地方自治的起源及近代以来中国地方自治法律制度概况。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清末地方自治法律制度萌生的动因。第三部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了清末地方自治法律制度运作的概况。第四部分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清末地方自治法律制度作了评价。第五部分介绍了清末地方自治给我们带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