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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制度以其柔性的管理方法,被大多数国家广泛运用,同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政府也看到了行政指导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当时计划经济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仍就存在,致使行政指导制度的发展一度比较缓慢。如今,改革开放已取得了巨大成果,经济社会有了较大提高,但要想经济社会能持续增长,也就需要我国加快法治化脚步,这就对政府管理水平要求会更高,现实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让普通大众广泛参与进来。此时,我们的邻居日本行政指导已经基本健全,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发挥了特殊的调整作用,其他国家也看到了该制度所具有的优势,也纷纷采纳并运用该行政管理手段,都取得不错的效果。当然,我国政府也进一步认识到行政指导制度的运用不能再迟缓,其灵活性和积极性一定能保证经济社会的稳步增长,要打破传统思维,从2000年至今,我国中央政府机关纷纷出台各种指导性文件,提倡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活动实施行政指导,在各领域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国行政指导制度在运用中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产生行政指导争议时常发生,与行政指导有关的纠纷也一时无法妥善解决,行政指导应有的作用无法发挥。行政指导的实施大多数以指导性文件为依据,并没有从立法上对其实体内容、程序步骤以及救济方式予以确立。行政指导在实务中的负面问题,也引起了许多学者对行政指导的探究。行政指导的缺陷,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指导制度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对行政指导争议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上,都对行政指导争议是否给予司法救济的途径意见不统一。笔者尝试论证行政指导争议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表明我国构建该制度完全是可行的。同时,总结行政指导制度实践中的多方面问题,指出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现状,在此基础上表明给予行政指导争议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最后,考察他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的建立情况,研究可供借鉴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指导争议司法救济体系,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现法治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