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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是人类文明高速运转的产物,体育运动的规范性与广泛性标志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体育进入了法制化轨道,随后各级体育运动管理机构与体育单项协会制定实施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标志着体育行政法治的逐步健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类竞争意识的增强,加快了体育经济产业化与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发展步伐。但与此同时,体育产业化与产业管理模式矛盾凸显,竞技体育运动与体育运动管理矛盾重重,体育行政执法者滥用职权现象严重,被管理者寻求救济方式缺失,造成了体育市场的管理无序,体育赛场秩序混乱。体育行政的相对滞后、司法实践的真空与行政法治社会建设的日渐成熟、日趋完善形成了鲜明反差。无序的体育社会状态与构建行政法治国家的设想格格不入、背道而驰。所以,从我国的体育行政实际情况出发,构建与国际体育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纠纷裁决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顺应我国体育行政的客观需求,从符合体育管理的专业性角度出发,结合我国行政救济机制,设想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行政纠纷救济机制。 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余论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导言部分通过介绍体育的发展,体育矛盾的凸显,体育行政纠纷的产生,从而得出体育执法权力行使过程中制约机制的真空是本文生成的要因。 正文部分分为三个方面对体育行政纠纷概念、范围及国内国外适用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分析了体育行政的概念及其范围,体育行政法治化过程中立法、执法、司法的发展路径以及我国体育行政纠纷救济方式适用范围的理性分析。 第二部分论述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国际上现有的通行的解决体育纠纷的救济方式,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可供借鉴的经验。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体育行政纠纷的救济方式的缺失以及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符合我国体育行政法治模式的复议、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救济机制。 余论部分主要从我国行政法治大环境出发,倡导体育行政立法规范、体育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