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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衡量作为研究对象,一是要说明价值衡量在司法中的存在,二则是要解决司法中价值衡量的客观化问题。论文的前三章主要是围绕第一个问题展开的论述,而在对价值衡量在司法中的具体表现进行分析之后,引出第二个问题,并通过后三章的论述对此问题予以解决。前言和结论部分则是对本文的问题意识与核心关注进行的概括与总结。前言部分重点交代问题意识、理论渊源与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范围与思路。本文的问题意识在于,价值衡量作为突破传统法律方法适用瓶颈的一种新的法律方法,其在司法中是如何存在的,并且如何才能保证其客观化;对于理论渊源及研究现状,作者主要是就国内外与司法的价值衡量有关的知识和材料进行了介绍;本文的研究范围与思路则侧重对两个问题进行说明,即研究范围的限定及论文各个章节的基本内容与联系。第一章,司法中价值衡量的界定。首先阐明什么是价值与价值衡量,之后指出在法学中存在两种形式的价值衡量,一种是立法中的价值衡量,另一种是司法中的价值衡量。在此基础上,笔者探讨了价值衡量在司法中的表现形态。第二章,价值衡量在司法中存在的场域。作者主要围绕疑难案件的解决与价值衡量、法律原则的适用与价值衡量以及传统法律方法的适用与价值衡量等三个问题展开论述,用以说明价值衡量在司法中的存在。第三章,价值衡量在司法中的具体表现。以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三大实体法的分类为基础,作者分别对民法适用中的价值衡量、刑法适用中的价值衡量以及行政审判中的价值衡量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在司法中进行价值衡量所面临的难题,即价值衡量的客观化问题。第四章,价值衡量客观化的路径之一——遵循价值位阶的价值衡量。在这一章中,针对司法中价值衡量的客观化难题,作者首先承认存在着一个法的价值体系,并且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价值的分层,即价值位阶。而遵循价值位阶的价值衡量实际上主要是一个对价值位阶进行发现的过程。第五章,价值衡量客观化的路径之二——比例性衡量。本章通过对比例原则的内涵进行分析,指出比例原则与价值衡量存在着双重关系,特别是比例原则对价值衡量能够形成一种控制,从而保障着价值衡量的客观化。基于此,可以在价值衡量中引入比例原则,进行比例性的衡量。第六章,价值衡量客观化的程序保障。本章首先论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对价值衡量客观化的正向保障作用,这主要是通过审判程序的结构原则和运行原则来实现的;其次论述了法律论证程序对价值衡量客观化的逆向保障作用,而在法律论证的各种方法中又以程序性法律论证方法对价值衡量客观化的保障最为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