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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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的法律体系具有混合法特征。一方面由于南非本是黑人的家园土著人固有的习惯法及酋长法庭长期保留下来;另一方面,自17世纪以来罗马-荷兰法、英国普通法先后在南非占统治地位,二者相互竞争,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了今天南非独具特色的混合型法律及制度。正如法学家哈罗和卡恩所说:“今天南非的罗马-荷兰法,像一个胸针上的宝石,它镶嵌在英国制造的底座上闪闪发光。”在公法领域,南非法主要是受普通法系的影响,包括罗马-荷兰法与殖民时期移植的英国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罗马-荷兰经典著作和司法先例。而私法领域则主要体现了罗马-荷兰法、习惯法的痕迹。在司法制度上,南非主要沿袭英国的做法。目前,南非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7年颁布。南非刑事证据法的渊源主要有:1965年民事诉讼证据法案(该法案虽然是涉及民事诉讼程序,但是,作为南非第一个规定有证据法内容的法案,为以后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前提)、1977年刑事诉讼法案(后进行多次修改)、1987年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1988年证据法修正案。从上可知,南非证据法的主体内容仍是英国式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作为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在南非证据法学中的地位举重若轻。本文先后介绍了品格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先前的一致陈述以及确切事实,结合相关案例,使读者较为简单地了解南非刑事证据可采性的相关内容,以期对南非可采性制度形成全盘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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