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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是由民众意愿组成,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司法系统也应倾听民意。社会契约论,是作为一种理论被我们认知的,它是对社会构成与运行方式的一种反思与推测。近代西方社会的民意研究起源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伴随司法制度的职业化,民意与司法的冲突逐渐显现。司法既要吸收民意,又要排除民意对其的不当干扰,这种现状造成了司法制度的困境。司法是否职业化,司法改革的宗旨是服务民众,脱离了民意再好的司法制度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中国,民意和道德情理联系在一起,而司法制度主要是从西方法律移植而来,民众的思维逻辑与司法逻辑差异很大。民意希望司法系统承担更多的社会任务,甚至是政治任务,而司法往往具有自身的局限,不能实现民众的全部愿望。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影响。民意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民众对法治的关注热情高涨,这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司法改革方向并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民意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抵触司法程序,影响司法的权威和效率,这就会阻碍、推迟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尊重民意是民主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思想,今天,在一些民主政治比较发达的社会,民意确实发挥着社会公共生活的基础作用。把民意引入司法程序实践是西方法律的一种传统,它贯穿于整个西方的法律文明。早在古希腊的雅典就出现了公民陪审法庭,被称为“赫里埃”。在古罗马也出现了类似的陪审法庭,它的作用是专门用来审判刑事案件。我国陪审制制度的建立需要借鉴西方优秀制度,同时考虑中国社会现状,才能做到合理体现民意推动司法。我国的司法制度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和历史使命,一方面,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廉洁、公正、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院体系,通过其独立的司法活动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处理民意与司法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运用“能动司法”主动服务大局,服务民众社会生活,做到司法为民。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能动司法”,尊重司法规律和现实国情,坚持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司法系统合理正当的制度设计是处理民意与司法关系的重要方式。合理正当的制度设计可以维护司法独立,同时检测民意的合法性,民意也可以通过制度设计的渠道顺利进入司法审判。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必须善于进行价值整合和价值衡平,必须注意克服价值偏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司法需求。司法在了解社会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科学引导民意,寻求整合社会各方利益的途径。民意和媒体也应当从不同角度多侧面地理解和认识司法,合理地进行舆论监督,理性地的评价和接受司法产品,为司法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文和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