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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数字遗产是互联网在人类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快速成为个人数字档案中心的背景下出现的,包括个人网络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形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世界的触角早已延伸至现实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数字财产的大量出现,使财产累积速度和财产形式不断突破传统。如果固守传统财产形式,不能结合现实的发展深入理解“财产”内涵,那么产生于21世纪网络科技的数字遗产势必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本文认为,应在分析数字遗产属性的基础上,以《继承法》修订为契机,将数字遗产纳入到遗产继承范围。本文从数字遗产继承的正当性分析出发,重新解读民法上的“财产”概念,并结合《继承法》修订中有关“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选择,认定数字遗产可以纳入到遗产继承范围。根据有关数字遗产属性的不同学说,认为不同类型的数字遗产具有不同的属性及其归属,并且将数字遗产分为明显具有财产属性的数字遗产,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的数字遗产两类。在借鉴各国数字遗产继承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探寻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模式,可以弥补网络遗产托管模式的缺陷,解决大量的数字遗产纠纷。立法应该在数字遗产继承类型、主体、程序、遗产分割处理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培养网络用户以遗嘱形式处置数字遗产的意识,鼓励网络运营商在处理数字遗产方面的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