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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倡导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今天,城乡二元的税制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为城乡二元税制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阻碍了农民收入的迅速增长,忽视了农民应享有的国民待遇。统筹城乡发展,需要我们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税制、促进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但是,要在我国实行一体化的城乡税制,就需要对农村现行的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纳税意识和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纵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专门针对农业来开征税种,而是不分城乡纳税人,均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除此之外,他们还给予农业许多政策性倾斜以扶持农业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有些专门面向农业征收的税收,但是同时也会向农民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使农民不会承担比市民更多的税负。我国应该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城乡一体化税收制度。在我国,实行一体化的城乡税制主要是指在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基础上,在农村和城市征收统一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也就是对农民销售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对农民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农民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农民承包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实行一体化的城乡税制,可以还农民以国民待遇,同时能减轻农民负担,也可以在完善税制的同时促进社会的稳定。国家实行一体化税制,还需要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一体化的税收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农民真正的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待遇。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是导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综述了关于城乡税制一体化问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说明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指出文章中的可能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对我国城乡一体化税制的内涵进行了阐述,说明在我国统一城乡税制的必然性与意义,指出了一体化税制构建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分析,并对之作出评价,阐明城乡二元分治的税制状况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第四部分则通过对如美国、法国、印度等国家的税制现状的分析,总结出一些对我国城乡一体化税制建立有益的、可以借鉴的经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入核心部分即第五部分----城乡一体化税制的设计,在分析了城乡一体化税制建立的可行性和提出了税制设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具体税种进行设计完善。同时,需要的是与一体化税制改革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一体化税制的顺利贯彻。最后是结论和展望,指明现有研究的不足和进一步研究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