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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权利质权这一充满时代气息的担保方式对繁荣市场、融通资金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权利质权制度的规定尚存在着诸多缺陷,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并已成为权利质权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法律修订势在必行。为此,有必要对这一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进行深入地探讨。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权利质权进行了有选择地分析和讨论,并提出了些许建设性建议,以期为我国权利质权担保制度的完善尽一点微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权利质权概述。该部分论述了权利质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功能以及其标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种类等基本问题。权利质权标的的种类概括为普通债权、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可出质的财产权利。 第二部分为存单质权。该部分阐述了存单质权是以存单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其有效成立必须由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存单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分析讨论了存单质权中容易产生分歧的几个问题。分别是:债权转让时以存单设定质权的生效要件;存单质权的有效设立不需要出具存单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同意;出具存单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对出质存单核押的法律意义;出质人以他人存单出质的法律后果;出质人以伪造、变造的存单出质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出质人以虚开的存单出质之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部分为票据质权。该部分阐述了票据质权是以票据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是权利质权的一种具体形式。票据质押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和连带性等特点;票据质权的成立必须由出质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必须背书并记载“质押”字样并移转票据于质权入占有。票据质权可以通过票据质权人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者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或者要求出质人将设质背书中的“质押”字样涂消,使设质背书转化成转让背书等方式来实现。 第四部分为股权质权。该部分阐述了股权质权是以股票或者股份所代表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其公示有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和办理出质登记两种方式。并且,在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情况下,有可能在同一股权之上设定数个质权,其顺序亦自当以办理出质登记的先后确定。该部分还分别讨论了以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股权为标的和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