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工伤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进步的重要发明,是劳资关系的调节剂。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现在,绝大部分事故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下达成了一致。但是就上下班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认识,却产生了很大分歧。主流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继而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便更好地贯彻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方针。然而2009年7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关于修改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中,主张删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引起社会很大争议。大部分意见认为,删除此项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是笔者比较赞同政府的决定,认为此项规定存有很大不足。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以及本项规定产生的实务难题,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本文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主要通过一个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工伤认定的争议案例,介绍本选题的缘由、研究本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工伤、上下班事故的概念,工伤认定的主要理论标准学说。通过概念的明确,结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把工伤保险制度界定在社会法的理念下,从社会法理念重新定位工伤保险制度。在社会法的范畴下,解释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欠缺。第二部分: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的理论和实务操作规定,试图找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规定。第三部分:从规定本身立法目的、相关法律协调、实务案件数据及结合国务院解释的部分合理性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指出我国目前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规定对利害关系方用人单位很不公平,进一步解释此项规定存在很大问题。第四部分:结合上述三部分的论证,指出解决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思路。建议从社会法的角度重新定位工伤保险制度,在具体工伤认定模式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从抽象概括工伤认定标准的方法,解决上下班途中事故具体规定的弊端。结论:我国目前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在范围上过宽,结果使用人单位承担过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所以要用社会法的理念,形成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平衡的工伤保险制度,合理认定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性质,从而为解决实务中“上下班途中事故”操作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