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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出台与正式实施为契机,探讨其意义和不足,并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本文归纳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和实施的法治意义,具体而言,包括有利于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思想;加强反腐倡廉,防止权力腐败以及促进和建设高效行政和责任行政四个方面。应当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法治建设的最新立法成果。
其次,本文在充分肯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治意义的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不足。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自觉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不强、有关法律救济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和评价信息公开体系不完整以及追溯到立法上的缺陷等四个方面,这四方面问题是今后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过程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本文针对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性的建议,强调政府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及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出台将是真正完善我国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