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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虚拟财产已经不再是新奇事物,它越来越多的融入了我们的现代生活。在网络用户逐渐形成新的财产观念,日益重视虚拟财产权益的同时,以虚拟财产为对象的新型财产犯罪也为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开辟了新的视野。本文试以刑法理论中的法益为角度研究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虚拟财产法益也属于财产法益,侵犯虚拟财产和侵犯实体财产的犯罪在本质上都是对财产利益正当性的侵害。但是适用传统的财产罪条款来规制虚拟财产犯罪,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难题,并由此显示出目前刑法立法在保护虚拟财产问题上的疏漏。无论是虚拟财产法益与传统财产法益的一致性,还是传统财产罪条款适用于虚拟财产犯罪的障碍,都与虚拟财产的自身性质有关。本文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主要研究对象,正文分三部分。其中前两部分是对虚拟财产本身性质的研究,为最后一部分分析虚拟财产法益建立认识基础。第一部分是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换言之是研究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即实体财产的区别。阐释虚拟性的关键在于把握虚拟财产与存储虚拟财产信息的电磁记录的关系,可以分两个方面:其一是虚拟财产与电磁记录的区别,或者说虚拟财产是否等同于电磁记录;其二是虚拟财产与电磁记录的联系,或者说电磁记录对虚拟财产具有何种作用。第二部分是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换言之是研究虚拟财产与实体财产在本质上的共性。对此长期以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虽然彼此相对,但是双方的证明思路是相同的,是对同一个问题,即虚拟财产是否符合财产的一般性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回答。因此,本文在总结双方观点和理由的基础上,分两个层面论证虚拟财产的财产性:第一个层面是对财产一般性质的归纳,第二个层面是虚拟财产对财产一般性质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是虚拟财产法益。首先,刑法上规定各种财产罪,其保护的法益并无区别,共同的内核是刑法对财产利益的正当性的保护。故本文从与虚拟财产有关的三类主体即开发商、运营商和玩家进行切入,分析不同主体的虚拟财产利益的内容以及正当性。其次,现行刑法对于虚拟财产犯罪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也没有为此对现有侵犯财产罪一章的条文加以修改或解释,司法中通常以传统财产罪条款规制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但是由于虚拟财产具有自身特殊性,所以适用传统财产罪条款也面临一些难题。其中笔者重点介绍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与侵犯虚拟财产法益行为的定性这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