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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审判必定就有审判管理。如何理清庭长审判管理与合议庭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内部长期面临的实践难题。在新一轮改革进程中,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以破除痼疾,成为各界共识。研究庭长的审判管理活动,将为法院审判管理改革指明方向,对推进合议庭独立公正行使刑事审判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结语外,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约四万两千字。第一部分,首先对庭长审判管理活动的必要性加以论证,主要从应对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保障人民法院组织目标实现,弥补部分法官素质缺陷都需要庭长进行审判管理三个方面展开。其次回顾庭长审判管理与合议庭关系在改革进程中的变革。在“一五、二五”改革期间,过度还权于合议庭而庭长审判管理边缘化,带来了司法腐败高发,司法公信不足。面对困境,改革改弦易张,庭长审判管理出现强势回归的局面。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启动,促使合议庭独立审判成为改革共识。最后引出理清庭长监督管理与合议庭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成为重大理论课题。对中级人民法院庭长监督管理合议庭办案的活动的考察和理论分析暂告空白,对其进行实证研究,透析管理活动背后的问题,分析成因,找准改革出路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列席合议庭参与评议与审核裁判文书是Z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庭长主要的管理活动。本文以此为考察对象,对这两项管理活动的现象、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加以分析。笔者从庭长列席合议庭评议的流程、列席案件的范围、列席所述意见的效力对列席现象展开描述。发现庭长列席合议有主动被动之分,列席中发言的顺序有先有后;列席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列席所述意见的效力也有指导性意见和指令性意见之分。上述现象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其一列席主体泛化,冲击了合议制度;其二列席的案件范围过广导致法官独立裁判意识下降;其三列席的意见异化为行政性指令,损害独立审判权;其四庭长审判管理权容易被滥用,产生新的腐败。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列席合议为非正式制度安排,无相关规范性约束;二是法院组织科层化不降反增,导致庭长家长式的管理需要通过列席来强化权威;三是庭长审判管理与合议庭独立办案的界限不明容易导致列席所述意见出现异化;四是庭长审判管理权责失衡增加了庭长滥用审判管理职权的可能。笔者从审核的流程、审核修订的内容及审核产生的效力三个方面,对庭长审核裁判文书这一管理活动的现象进行描述。实践中庭长审判裁判文的流程复杂多变,重复评议现象不断;审核修订的内容多集中在文字性审判上;审核修订的效力则可直接发生改变裁判结果。这导致评议程序倒流,降低裁判效率;文字性修订耗损了庭长精力,影响庭长的办案数量;个别案件中通过修订文书改变判决结果,架空了评议制度;不利于裁判者责任心的提升,造成依赖心理等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甚完善,实践操作随意性较大;修订裁判文书的职权与责任失衡。第三个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和成因提出建议。一方面要完善庭长列席合议庭评议和文书审核制度的建议,完善配套制度;另一方面要渐进式的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度”。具体而言,严格规范庭长列席时必须后于法定评议主体而发言的顺序,减少主动列席,规范列席案件的类型以缩小列席案件的范围;列席叙述意见时坚持以法律适用为主,尽量避免对实体处理作建议的原则;建立审判判管理权全程留痕制度,合理配置管理权责;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以遏制腐败,提高法官独立裁判意识,减少对庭长审判管理活动的依赖。以合议规则和相关法律为基础,规制庭长审核异议权,减少评议倒流;增加庭长办案数量,回归合议庭对裁判文书负责的正规。严格实行裁判文书原则上都上网,倒逼裁判文书质量提高。渐进式推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度,将庭长等编制于新型审判单元,实现审批向审判的回归。在划清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界限的基础上进一步还权于合议庭。通过构建制度化救济机制即职务法庭制度,为审判独立提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