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根本违约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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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当下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合同交易的繁荣发展而产生并日渐重要的一项违约制度,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简称CISG)作为根本违约制度的集大成者亦成为我国借鉴的主要范本,其第25条首次对根本违约这一制度进行了明晰的法律界定,对该制度于我国的发展可谓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随着我国合同交易的繁荣以及根本违约案件纠纷诉求的强烈,根本违约制度于我国的适用中亦显露出不少的问题,根本违约法律概念的缺位、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考量而采用的单一客观损害标准,忽视了违约方利益的保护,导致违约一方可能在无法预知的情形下负担起过重的责任而非违约方却能据此轻易的进行合同的解除,显然有违我国对公平利益的追求。如此漏洞最终都将导致我国整个违约大厦的难以构建。因此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简称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与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完善为出发点,通过对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系统阐释,并立足于我国对根本违约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通过比较研究进一步发现当下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漏洞所在,进而针对根本违约制度于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论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的创新点等;第二部分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内涵、及历史沿革进行了清晰的梳理;第三部分,对根本违约制度于合同中的功能价值做了详细的阐述,从其基本功能价值以及国际与法经济视角下价值的论证进一步凸显了根本违约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对我国与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判定要件进行了比较分析,CISG作为根本违约制度的集大成者,亦成为笔者主要分析与借鉴的依据,通过对CISG下根本违约制度法律判定要件的探讨反观我国根本违约判定的要件,经对比进一步发现了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CISG下根本违约的判定强调的是客观损害程度与主观的可预知性,而我国则主要是对客观损害要件的判定,并且在法律表达上亦形成了实质性可期待利益的损害与我国合同目的落空的差异表达。第五部分对合同根本违约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从合同解除、风险移转以及免责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清晰的阐释,第六部分,回归我国国内,探讨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一系列的论证阐释进一步总结出当下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发展现状与不足进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措施,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根本违约的法律概念,适时引入可预知性的判定要件,明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准,进而通过对我国根本违约制度法律漏洞的填补以期达到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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