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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评价的角度来研究操纵信息披露行为,在将操纵信息披露行为归结为四大类的基础上,对各种操纵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构建了包括财务指标、重大事件、报表附注和信息披露及时性四个方面,20个子指标的操纵信息披露行为评价体系,并对指标的评价标准进行了创造性的界定。通过操纵信息披露行为指数与公司价值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来检验所构建的体系有效性和科学性,在检验过程中对评价体指标进行不断的调整。根据评价体系对样本公司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操纵信息披露行为只是体现在某几个方面而不是所有方面,最多也不会超过一半以上。操纵信息披露行为往往表现为所有指标其中的一部分,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行为来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且由于监管的限制往往只集中在某一方面;操纵信息披露行为是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严重侵害,是造成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或被特别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控股股东通过重大事件来操纵信息披露还不明显,还处于开始阶段,但该指标对中小股东的侵害更直接且性质比较严重。被ST的样本公司在信息披露的程度上不如正常交易样本公司全面、详细和真实,有操纵信息披露的嫌疑。控股股东性质为集体控股的上市公司被侵害度大于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民营控股对中小股东侵害度大于控股股东性质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从从实证结果来看,模型一用操纵信息披露行为指数(MICI)作为自变量,这个模型中该指数的系数符号与预期的一致,即该指数与公司价值波动率成显著正相关关系,模型一通过检验;从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来看,总资产的对数(LNZZC)与公司价值波动率成显著负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