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由刑轻缓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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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是指刑罚总体呈现宽和的发展趋势,自由刑是当代刑罚体系的中心,刑罚轻缓化的关键在于自由刑轻缓化。自由刑轻缓化涉及到刑罚理念以及在该理念指导下的整个刑罚运行过程,包括刑罚制定、裁量和执行的方方面面。自由刑轻缓化有深厚的理论根基,近代刑罚发展史上兴起的报应论和功利论这两种主要的刑罚根据理论都极大地推动了自由刑轻缓化,但这两种刑罚理论的任何一种都不足以单独指导自由刑轻缓化的科学发展。刑罚一体论兼采报应论和功利论之长,是现代各国自由刑轻缓化实现的哲学基础。必须要明确,自由刑畸重化固然违背了自由刑轻缓化的历史潮流,但是,自由刑一旦脱离了一国的实际情况,盲目偏轻,甚至损害了刑罚的惩罚性本质,这也不是自由刑轻缓化应有的要求。在重刑主义历史传统和对刑罚人道性的误解以及权力、金钱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自由刑在制定、裁量和执行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了畸重化和畸轻化这两种倾向,而无论哪种倾向都是对自由刑轻缓化的严重背离和歪曲。一国刑罚的宽严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也不仅是司法者和执法者对待犯罪的态度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一国决策者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尊重程度,是决策者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它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为此,我们既要更新刑罚理念,也要协调刑事立法、完善刑事司法和改进刑罚执行,消除我国自由刑畸重化和畸轻化的倾向,实现自由刑轻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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