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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特殊类型,它反映特定地理环境与产品之间的关系,标志着产品的特定品质与信誉,对商品的生产者与提供者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它关系到一国的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及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它对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基于经济的全球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及地理标志的重要的社会作用,同时考虑到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及WTO成员国之一,虽通过1993年、1994年、2001年、2002年对我国商标法的不断修改,应当说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已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了,但由于理论与实践的滞后及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存在,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有许多有待完善与突破的地方,特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作一次体系化的探讨。文章首先明晰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论述了地理标志的功能、私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新型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同时为取得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的一致,分析并探讨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趋势,重点剖析了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与问题,重点从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保护模式到具体的立法建议方面,从实体法方面法与程序法方面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一次体系化的探索,旨在实现地理标志的可转让等私权利益从而推动我国地理标志的创设与利用,维护我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