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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日本银行业不良资产总额已达100万亿日元,相当于GDP的21.5%,全部银行资产的15%。由于银行考虑到自身信誉和形象等的影响,并不充分披露不良债权的真实信息,存在不良债权信息披露的非对称性、非公平性和非透明性,实际数字要比官方所公布的数字大得多。有资料显示,中国银行业目前合计不良债权为25-26%,风险资产达10000亿元以上,占银行系统贷款余额(相当于一年GDP)的25%以上。日本的巨额银行不良债权,使日本金融业陷入危机,经济处于长期的停滞状态。中国银行业存在的不良资产,构成了中国经济安全运行的隐患。 本文试图用信息经济理论来探讨这一问题,并认为:政府(央行)—银行—企业三者存在的信息非均衡是产生中日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深层次原因,信息非均衡源于中日两国的体制性因素。因此,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本途径是解决体制问题,从体制入手创造相对均衡信息条件,并采取综合措施,化解银行不良资产。 在金融活动(这里主要指金融资产投资活动)中,所有影响未来收入流量的分析、判断和估价的资料、情报等,都是所谓的信息(information)。信息的完全与否,直接制约市场的效率。完全信息是指每个参与人(市场经济主体)对所有其他参与人的特征(包括战略空间、得益等)有完全的了解,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免费和迅速地获取其他参与人的各种市场信息,各经济主体在获取信息的能力和可能性上都是相等的,即市场参与者掌握着对称信息(symmetric information)。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市场参与者拥有,但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即某些参与人拥有的私人信息。从非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看,既可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研究事前非对称博奕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非对称博奕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中日两国金融业的信息非均衡主要表现为:政府(央行)—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信息非均衡。 政府(央行)—银行之间的信息非均衡。从中日两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来看,中日两国都属于“强政府”国家,政府主导经济的作用较大。“强政府”的作用是通过政府的货币政策机构——中央银行来实施的。在这种体制下,中央银行在关于产业导向、经济结构,经济增长目标、货币政策方向等方面比商业银行具有最小信息优势或扩展信息优势;而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观察前期中央银行货币供给增长率或通货膨胀率来推测中央银行政策目标的变化。由于商业银行的利润最大化和“灰金融”现象,政府(央行)与银行信息非均衡而造成银行违规经营等异化行为,最终出现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目标不一致。 银行—企业之间的信息非均衡。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银行与企业是交易双方。一方是借款人即企业,企业是资金的使用者,对于借入资金的“实际”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有充分的信息,因而对投资项目的回报与盈利以及借入资金的偿还概率等问题具有较完全的信息,即拥有私人信息;另一方是放款人即银行,银行只是资金的提供者,并不直妾实施资金的运用,对于被借资金利用的有关信息只能通过企业或其它渠道间接地了解,不可能与企业具有同等程度的信息。这样,在相关信息占有方面,企业具有私人信息而处于优势地位,银行不具有私人信息处于劣势地位。这种非均衡信息的存在,造成银行不能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借款者。因此,银行在借贷市场上发放贷款时所关注的是贷款利率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尽管高利率能够直接提高银行的利润,但“逆向选择效应(道德风险效应)很容易超过该直接作用——存在一个关键利率(r*)。在该利率上安全的借款者停止申请贷款。贷款利率的提高将把“好的”(高质量的)借款者挤走,而留下“坏的”(低质量的)借款者,或者较高的贷款利率诱使企业去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项目。所以,银行的资产质量会出现下降。 中日两国金融市场信息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是体制性因素。战后日本金融是一种“限制金融”体系,具有限制银行存贷款利率、金融业务严格分工、金融市场封闭、政府对金融强有力的干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差等特征。8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机构的超额贷款、企业超额借款、主导地位的间接融资和封闭型、家族性的主银行体制等,并没有随着日本经济和国际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彻底改革。由于“超借、超贷、人为低利率”模式的弊端未能及时纠正,因而90年代日本金融机构在经济的虚假繁荣阶段,将许多资金投向房地产与股票市场,促成了泡沫经济,泡沫破灭后便形成了大量的呆帐、坏帐。虽然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已经经历了20余年,但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和大一统金融体制的惯性作用,从总体来看还处于过渡时期,处在完全性市场金融体制的“门槛”上。主要表现在:政府对金融的强烈干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差和金融监管弱化,长期的利率管制和金融业务分工,企业高负债发展模式与间接融资为主等,特别是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都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可避免的产生政府(央行)—银行—企业之间的信息非均衡,使得银行和企业产生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最终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中日两国金融市场信息非均衡的背后是体制问题,因此化解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首先必须解决体制问题。对中日两国来说,应该减少政府对金融的干预,放松管制,消除金融压制,实现利率市场化,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改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市场型的银企关系,增强银行和企业的竞争力等。对日本来说,还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银企关系再造并采取多种措施化解银行不良债权;对中国来说,应采用逐渐的、深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新型银企关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重组银行不良资产等,更为重要的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银行的商业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