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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场外金融衍生品逐渐成为市场参与者管理风险的有效工具和衍生产品交易商的重要利润来源。与场内金融衍生品相比,场外金融衍生品在交易结算方式、参与者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就目前而言,国内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研究相对薄弱,系统性不强,相关文献和理论成果十分稀少。在此背景下,本文从论证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入手,以国际经验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重构的相关建议。第一章在分析了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其根源的基础上,阐明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庞大,组织相对松散,系统性风险较大而又难以识别和估计。虽然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对其无须严格监管,但事实证明,监管的放松甚至缺位可能导致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反之,正是由于场外市场存在非集中化、非标准化、非透明化、过度创新等一系列可能潜藏风险的特点以及较为隐蔽的风险传递机制,因此,对其应该实施严格、全面、系统的监管。第二章分别对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组织体系、监管内容、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最后总结出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思路和普遍经验。从国际经验上看,一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主体比较分散,偏重机构监管,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整体运行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各个发达国家的监管要求有相当部分的共同之处,这说明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是存在普遍规律的。对国际监管经验加以全面梳理和系统分析,有利于在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完善监管架构、强化监管手段,从而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促进市场发展。第三章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介绍,分析了现有监管体系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分别实施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同时辅以行业自律和中介机构一线监测的监管框架,监管的分工和层次比较清晰,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此部分同时还提出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般监管原则和具体化到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原则,整合了原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构建了包含核心层的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主体层的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基础层的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在内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发展,是理论界和业界的共同责任。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层应建立和完善应对过度投机的防范机制、识别机制、预警机制、监测机制、管理控制以及惩处机制,动态监督,实时监管,并采取有力措施。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初期和管理过程中,我国所形成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保障了市场的平稳运行,但随着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央银行要对它的风险给予充分认识,要对它引起整个金融体系连锁危机的可能性引起高度重视,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溃败事件背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风险和高杠杆率特性对整个金融危机的扩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危机出现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品价格的下跌和市场波动幅度的扩大使得套利者和做市商出货以减轻仓位,不再做市,从而进一步降低市场的流动,并促使金融衍生品价格继续下跌,这便加速了金融危机的深化,对一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由此启示监管机构应当很清楚地认识到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传导机制,加大对这个市场的监管力度,在降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同时,更要防止风险从里向外扩散,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监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