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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信息公开有关的诉讼中按照诉讼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信息公开诉讼和信息公开反向诉讼。信息公开反向诉讼与一般信息公开诉讼的目的完全相反,其主张不公开信息或对已公开的现实情况进行补救。长期以来由于对主动公开情形下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的忽视和预防性诉讼的缺失,导致中国信息公开反向诉讼处于一种实践上零散、学界浅尝辄止的状态。针对这些不足之处,中国的信息公开反向诉讼应当从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的应有之义出发,借鉴域外的优秀成果,打造应然的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相关规则。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个章节进行展开。第一章为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的基础理论。本部分将针对我国尚缺乏权威观点对于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的概念定性的现状,通过对学界和实践中相关概念的区分,定义该诉讼类型属于和信息公开诉讼目的相反的诉讼,在起诉时间上包括预防性诉讼和事后补救之诉。其次,本部分将对于我国现有的信息公开反向诉讼以判决反推类型的情况予以矫正,一定程度上吸收外域分类方法将信息公开反向诉讼依不同的情形划分为主观之诉、确认违法之诉、消极给付之诉、形成(撤销)之诉四类;并在此基础上从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两个应然的方面推导出预防性诉讼、主动公开诉讼存在的价值。第二章为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的起诉规则。本部分将针对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主动公开行为和依申请公开行为并列的规定,首先指出主动公开在我国的独特地位以及预防性诉讼在域外的独特位置,把二者纳入受案范围。其次,本部分将梳理我国信息公开反向诉讼中关于诉讼主体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规定,明晰原告资格所需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标准,确定不同情形下的被告资格,以及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形下的第三人。最后,明确关键的起诉时间,这关系到预防性诉讼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也是划分诉讼类型的关键标准;通过对“成熟性原则”和“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理论的辨析,预防性诉讼的提起时间应以咨询权利人意见为节点。第三章是关于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的审判规则。本部分将针对我国立法对于该类型诉讼审判规则不明晰且不能完全与一般信息公开诉讼适用相同规则的现状,首先承认学界都承认的不公开单方审理的通说,同时将不公开的对象一定程度上扩大到被告,并且并不必然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本部分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信息公开反向诉讼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概括,被告当然地应对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原告也要证明自身权益受损的事实或可能性。再次,本部分将论证关于被告提交证据的审查,实体上主要审查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公共利益”等概念和行政机关依比例原则进行的利益衡量;程序上主要包括对咨询权利人意见、拟公开决定、区分处理的审查等。最后,本部分将在审查结果的基础上论证信息公开反向诉讼中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赔偿判决。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禁止判决与真正的禁止判决还存在一定差别,但我国可凭借这一规定的萌芽引入域外的预防性诉讼以及禁令制度,成为我国新的诉讼类型和判决类型的开端。第四章为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的配套规则。本部分将对于我国已有的行政复议、诉讼停止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等制度加以考察,并以国外的间隔期制度、禁令制度等为参考,打造事前、事中、事后的无死角监督保护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性保护制度——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应当视为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在进入到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程序后法院应当依职权停止执行。在这之后,本部分将叙述对于申请人利用已获得的信息的限制以及保密义务,以及政府机关在违法信息公开中应当承担的经济和行政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