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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以唯一的一条法律条文创设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实务操作中引发了诸多程序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该类诉讼中几个有燃眉之急的问题作出了补充性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公司司法解散操作难的尴尬局面。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极不理想的运作效果引发了众多争议,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许多企业面临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使得日前申请公司司法解散的案件数量激增,对法院审判造成了强大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的程序问题被推向了争论的风口浪尖。新《公司法》颁布以前,国内学者就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分析等做了深入透彻的研究,却鲜有涉及该制度的程序操作问题。新《公司法》颁布后,公司司法解散操作难问题引起了学界的注意,才开始有关于原被告适格、法院管辖等程序问题的论述,但均篇幅短小、内容浅显、缺乏系统性。作为一名研究生,笔者尝试系统研究该制度中的程序问题,因资料有限,可能研究不够深入。但是,对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都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倘若本文能引起更多学者的思考,则已达写作之目的。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概述。首先,从案例实证分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的相关程序问题,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概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涵义,并着重分析该制度与公司破产制度的本质区别。再次,重点论述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的种类是具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并由其特性出发,深入研究其对诉讼程序、解散判决主文表述及解散判决再审程序三个方面的特殊影响。第二章,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的审视。肯定该制度的诞生是公司法的重大突破,主要从审判原则、立案受理制度、审判程序三大方面着手,在简述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系统、深入地审视立法中关于程序问题的不足之处,并多角度分析其原因。第三章,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域外立法比较。本着研究、借鉴的态度,横向比较分析各国立法,并按照一定逻辑总结成几种通用的立法例,重点介绍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在此基础上,总结外国立法对解决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程序问题的重要启示。第四章,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程序的具体设想。这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在前面三个章节的论述基础上,仍然从审判原则、立案受理制度、审判程序三大方面着手,并与第二章立法审视中提出的程序问题一一对应,提出具体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笔者提议确立穷尽其他途径、目的正当审查及平衡各方利益三大审判原则,深度剖析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重新定位了各方诉讼主体,建议设立审前准备程序和调解必经程序,增设了多种替代解决措施,并设想通过新设解散登记制度、解散公告制度和赋予法院强制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力来增强公司司法解散判决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