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ask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第354条以简单罪状方式设置容留他人吸毒罪,近年来,随着合成毒品逐渐占据毒品消费市场的主流,聚众吸食的特性导致容留他人吸毒罪成为司法判罚的“常客”,围绕容留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争议增多。对此,尽管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容留的人数、次数和其他情节的认定标准,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和情节的具体把握仍不甚清晰。基于此,本文立足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及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针对容留他人吸毒定罪量刑展开具体分析。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两万四千字。第一部分,分析2010年至今三大案例库容留他人吸毒判罚数据,归纳该罪认定的规律和特点。首先,容留他人吸毒罪判罚的数量呈先升后降的态势,2016-2017年达到峰值;其次,容留他人吸毒罪判罚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峰值年,当年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数量是34952件;再次,刑事判决书对容留场所、对象、毒品种类和纯度等认定的标准,未做相对清晰系统的评析。第二部分,探讨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价值、历史和政策依据,明确该行为侵害的法益,容留他人吸毒是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容留者与被容留者都知道和赞同彼此的行为,被容留者没有被害感。因此如果没有相对抽象的社会利益须予保护,不入罪该行为就如同容留吸烟一样,吸烟人不定罪,容留吸烟者当然不定罪。容留他人吸毒尤其吸食合成毒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身心健康,具有他害性,它同时破坏了国家对于易成瘾物质的管制秩序。第三部分,具体分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方式。首先,在区别引诱、强迫促成毒品消费的行为的基础上,将容留的法律涵义字面解释为故意容纳和收留吸毒人吸毒。其次,招揽他人吸毒的行为方式,容留他人吸毒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默许不阻止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容留。再次,组织、邀约有吸毒史的人聚众吸食,应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第四部分,分析容留他人吸毒的主体要件。首先,容留他人吸毒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该人是否吸毒不影响对其定罪;也可以是单位;其次,毒友相约吸毒且相互提供场所的行为,原则上不影响犯罪认定,但所谓相互通谋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再次,明知他人组织吸毒仍提供场所的,理论上构成本罪的正犯,对于提供一般便利行为的行为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即可。第五部分,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为主要依据,分析罪量要素。首先,将容留的人数作为主要的量化指标,人数越多危害面越大;其次,将容留的次数作为主要量化指标,容留次数越多危害越大。并且予以划分,根据行为人是否具备牟利目的区分为具备以及不具备牟利目的两种情形,具备牟利性的目的情形下,依据付费期间予以认定,同一次付费期间多次容留也只能认定为一次。非牟利目的情形下,根据容留人数的多寡以及是否特定予以认定。再次,由于该罪是毒品罪名体系中的轻罪名,建议增设吸食毒品数量作为入罪标准,治安处罚其中较轻的容留行为。
其他文献
网络电商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催生了“刷单兼职”行业。然而由于网络本身的隐蔽性、技术性等特性,生活中不乏以刷单招工为名义,实则利用信息网络设置骗局的犯罪行为。实践中此类网络犯罪多利用技术手段或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更常有上、下家“链条式”的行为特点,往往因犯意联络模糊、主观明知及目的难以认定、外观表现为网络中立帮助的业务行为等导致共犯的成立问题重重。理论界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争议颇多,司法实务中此类案
寻衅滋事罪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一个罪名,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与发展,越来越多新型的寻衅滋事行为类型出现,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口袋性”愈演愈烈。本文以寻衅滋事罪在司法中的新近扩张现象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考察揭示其近年来扩张的行为类型以及司法困境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从五个方面针对本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剖析,通过理论上的分析与论证,提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标准与方法,限制寻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当某一行政执法机关将要作出对其单位而言属于“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时,在该决定最终作出之前须将拟作出的决定交由法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审查,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供执法机关参考的一种行政行为。探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应从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决定、“重大”的范围以及法制审核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还存在诸多问题。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时所出现的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也最受社会公众和舆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特点,不少学者将其称为僵尸条款。然而,从2016年"于欢案"到2018年的"于海明案",僵尸条款适用困境有逐渐被打破的趋势。在"
量刑建议从开始探索到现在的逐步完善,已有十余年。量刑建议的类型也由最初的概括刑量刑建议逐步发展到当下的幅度刑量刑建议、精准量刑建议。如果说量刑建议是连接被追诉人供述和法官裁量的桥梁,那精准量刑建议更是连接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法官裁决书的纽带。检察机关对精准量刑建议的广泛适用似乎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股“热潮”,“过热”的背后是检察机关对发挥其主导作用的一种彰显,这在实践中难免就会出现一些差强
现代被害人学的研究表明,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1尽管刑事责任的评价对象专指犯罪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可有可无的角色,反之其言语、行为等表现时常能够影响甚至是塑造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以来一直将研究视角聚焦于犯罪人身上,以犯罪人为中心,通过分析其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来裁量其刑事责任,对被害人的研究则缺乏
在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于其地位、作用明显而比较容易认定,但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其犯罪特征不明显,办案人员通常很难把握对其定罪量刑的尺度。究其原因,还是立法所存在的局限所致。但我们依然可以从刑法总则、分则及其他法律文件中找到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立法依据,进而探究出立法者的态度、观点或者某种倾向性。为了解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问题,本文首先
在“全媒体时代”,全息媒体、全程媒体、全效媒体等协同发挥作用,人们获取信息的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在此背景下,媒体格局、舆论生态与信息传播的方式都和以前大为不同,新闻舆论工作迎来了新挑战。新时代之下,“全媒体”的内涵也更加丰富,这标志着以媒体融合为基本特征的全媒体时代已正式拉开序幕。进入全媒体时代,新闻的专业属性不断下降,所有个体都可以在社会事件发生后直接、迅速地了解和传播相关信息,并发出自己的声音
本翻译报告的源文本为美国的普通股认购权证,此类认购权证在内容和结构方面与中国的认购权证存在较大差异。在语言方面,该普通股认购权证因使用了大量的专业术语和长难句而极大地增加了译者对其理解和翻译的难度。本翻译报告主要分析和总结源文本中状语从句的翻译方法。译者通过对源文本中长句的分类和语法分析,归纳出此类文本中状语从句的特点,并在翻译实践中选择了分译法、顺译法、倒置法、综合翻译法等翻译技巧。通过运用这些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一罪名,为规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对向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贿赂犯罪的空缺部分进行了弥补。但现有立法,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相关规定仍较为笼统,相关概念没有准确、统一定义。然而,因行为模式相似,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存在困难。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两罪的认定混乱,适用不一。基于此,本文结合“罗某行贿一案”,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对有影响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