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中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得对未成年人罪犯应采用轻缓处理方法的刑事司法理念在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得到进一步确定。这项制度是在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以及易于进行教育改造的特点做出的特殊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这是我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一大举措,是回应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积极行动,也是宽严并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治理更趋专业化、精密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身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参与者、决定者、监督者,有着重大责任。由于立法语言的高度概括,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的各种条件以及必要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等地方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制度规定的过于简略。同时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的时间较短,尚未出台必要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加上新的法律规定与原来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中的规定不很一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适用程序、考察和监督救济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惑,随着检察裁量权的扩大,也给司法公正带来更大的考验。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入手,重点对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异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性提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坚持三项原则、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公开听证机制和完善的考察帮教程序等建议,以期对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有所借鉴,同时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补充,以便形成较为完备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制度,让其真正实现既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必的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