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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和变更权的归属问题,我国《保险法》从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及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实质赋予了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权和变更权。本文通过两个案例的引入,从立法角度对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剖析。同时,本文研究了受益人指定权和变更权归属模式中主要存在的两种模式及其理念,并分别考察了其具有代表性的域外立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受益人指定权和变更权归属模式的重构建议。第一章对涉及受益人变更的典型案例和法院观点进行评析,由此总结出以下问题:一、投保人希望享有完全的受益人变更权之诉求;二、当被保险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其在自助表达意志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时,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指定”或“同意”有时难以真正实现对被保险人之人身保护和为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初衷。第二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关于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的立法现状以及其所反映的深层理念,并就被保险人享有受益人指定权和变更权的模式在现行立法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章对投保人享有受益人的指定权和变更权的模式进行研究。经研究其学说理念及考察了相关域外立法后,对比我国当前投保人在保险法中的法律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采用的模式有损投保人之权利,同时也影响到了保险合同的稳定存续。第四章提出对受益人指定权和变更权归属模式的重构建议,即采用以投保人享有受益人指定权和变更权为一般原则,以被保险人之同意为例外情形的模式。同时,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备保险利益以补足对被保险人人身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