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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势头令人震惊,但是激烈的竞争也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互联网反垄断热点事件不断涌现,人们逐渐将目光聚焦到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实施环节上。界定相关市场,确定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是反垄断执法环节中的关键程序,是基础性的工作。能否准确界定出相关市场的范围,将直接决定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而相关产品市场是相关市场界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反垄断执法的起点。所以,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也无法回避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问题。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主要方法包括需求替代性分析法、供给替代性分析法和SSNIP测试法等,然而这些传统界定方法运用到互联网领域时都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互联网行业的网络外部性及锁定效应限制了市场中的需求弹性,使得运用需求替代性分析得出的相关产品市场范围偏小。互联网行业的科技创新速度之快又使得其产品间的替代可能性增强,因而可替代产品的认定难度加大。而互联网产品的免费属性及双边市场特性又给SSNIP测试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使其精确性大打折扣。与国外反垄断实践相比,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环境尚处于萌芽期,现有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论和制度无法妥善解决这些难题,因而对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的研究具有立法和执法的双重意义。针对互联网反垄断执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工作应该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遵循经济政策导向原则、有利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兼顾效率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执法活动才不会偏离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过程中,还必须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对分析思路作出适当的调整,可以将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分为信息交换类产品和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传统产品两大类。这两类产品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从横向跨互联网领域同类产品和纵向互联网行业内产品两个角度进行替代性分析。在基本分析思路的指导下,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制度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角度进行全方位的完善。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但是该指南的规定相对笼统,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反垄断委员会应该尽快完善界定规则,增强界定方法的可行性。从司法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关于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必要的指导。针对反垄断诉讼案件中原告举证难的问题,可以从司法程序上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使司法救济途径为受害者提供真正及时的法律保障。从执法角度来看,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要充分考虑到潜在的竞争压力,重视供给替代性分析;要转变传统的单边市场思维,运用双边市场的视角去研究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案件都要确定一个精确的市场范围,在有充足证据证明直接损害竞争的情况下,应该适当地降低对相关市场界定的精确性要求。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这一工作对反垄断执法人员和法官的要求非常高。然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中缺少综合型的人才,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因而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反垄断执法队伍也是要为之奋斗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