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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犯罪不仅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非法持有枪支罪原本只是涉枪犯罪的一个兜底性罪名,然而,近几年以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却急剧攀升。其中,大量涉案的行为人事实上持有的只是仿真枪、玩具枪,却被认定为犯罪。因枪支本身具有极其特殊的社会危险性而对非法持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本无可厚非,但司法实践却将生活中常见的气球射击摊上的玩具枪或者仿真枪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并对该枪形物的持有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实属过度限制公民自由。这种司法现象也导致了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失衡,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民对司法审判的认同感,因此对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研究讨论。本文将以轰动全国的天津大妈摆打气球摊构成犯罪为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引出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法律适用时存在的问题,继而从不法要素和责任要素两个层面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析,以期为该罪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加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文章主要分成四个部分,分别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概述、不法要素分析、责任要素分析、法律适用困境及其探索路径。第一部分,阐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法概念及相应的法条规定,并总结出该罪名涉及典型案件的审判实务争议焦点,即行为人持有的枪形物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行为人持有枪支是否构成刑事“非法”、行为人对其持枪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并在文章中对争议焦点双方所持的观点进行了阐释说明。第二部分,对本罪中的不法要素进行了分析,厘清了“持有”的概念,明确了关于枪支认定的形式标准和关于枪支致伤力的实质标准,阐述了持有枪支罪中“非法”的实质内涵,并以赵某某案为例,对本罪的各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际案例分析,依次回应第一部分提出的争议焦点,进而论证笔者持有的观点。第三部分对本罪中的责任要素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了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故意”要素与对持有枪支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要素,表明对枪支的认识错误属于构成要件错误,对持枪是否违法的认识错误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二者具有明显区别。文章结合赵某某案进行案例分析,得出赵某某不具备犯罪故意也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结论,不能被认定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第四部分,分析了本罪目前还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偏差,在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还存在枪支认定标准门槛过低、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司法裁判中机械适用法律条文等问题。对于上述法律适用困境,笔者将通过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限缩枪支定义,进而缩小刑法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处罚范围;通过行政法前置处罚进一步明确入罪标准,将持有玩具枪、仿真枪的行为排除出罪;最后提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运用解释技术增强司法裁判的释法说理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