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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97《刑法》新增加的内容,由于非法行医行为原因的复杂性使的其在认定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由于刑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对一些名称的规定不同,如对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不同,使得对主体界定有不同的理解。同时实习生的医疗行为算不算非法行医等也有不同的认识。此外在出现严重损害结果时,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准确界定就显得至关重要。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如果没有尽到此义务,过错转化为业务过失,就应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然而也应将刑法的谦抑性贯穿到非法行医的认定中去,进而达到对非法行医的规制。有关非法行医罪认定的相关论文著作也很多,大都是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论起。本文就是对相关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详细剖析,以近30000字的篇幅,从四部分进行阐述。基本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体的认定方面。由于刑法中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对医生执业资格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对医学院的实习生,在出现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其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都有不同的认识。第二部分,在客观方面对因果关系的界定。由于只有在非法行医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对非法行医以刑法来进行规制。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受损甚至死亡的结果,是否和非法行医行为有因果关系,则是以这一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关键所在。这也牵扯到在认定因果关系的关键即司法鉴定。而目前司法鉴定并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些就是本部分要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在主观方面主观过错向业务过失的转化问题。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相关法规的违反是明知的。即对自己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是明知的,在这一前提下仍执意而为诊治医疗行为。如果出现就诊人身体严重受损甚至死亡的结果,对这一结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持什么态度?行为人如果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不是就不用为此加重结果负责?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刑法谦抑性在非法行医罪中的适用。由于具体的医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即现在的医疗虽然进步很多,但在一些特定的地区正规的医疗机构还是不能满足广大患者的需求,这样对一些行为人虽说没有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但是在当地也确实解决了很多人的医疗问题对此,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还是不宜以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追究行政责任为宜。本文就是从以上几部分对非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就行展开的。以期对理论和实务方面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