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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在快速有效控制犯罪的同时也会不同程度上影响公民隐私权。公民隐私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了在控制犯罪的同时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监听对隐私权的影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监听法律制度——在对侦查机关授权的同时严格规制监听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我国之前对于监听的法律规定严重缺失,即使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监听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都严重影响着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使得一方面公民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监听也面临合法不合理的尴尬,公共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监听存在着控制犯罪与个人隐私权保障的矛盾冲突,但是二者之间是可以调和的,调和的基础即为正当程序的建立。正当程序是现代民主宪法国家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其要求程序合法、主体平等(主要是形式上平等)、过程公开、结果合理。正当程序对于完善监听制度意义重大。本文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立法、司法实践,以正当程序下隐私权的保护为主要出发点,试图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监听制度的个人看法。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导论、正文和结语。导论交代本文写作的背景、写作意义、关于监听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研究方法,奠定本文的写作基调。结语作为本文的收尾,总结本文写作的心得和收获。正文部分又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检讨我国监听制度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对比其他国家监听法律制度,分析我国新刑诉法实施前后监听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增大了监听制度的内在矛盾,是完善正当程序下监听制度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监听制度的内在矛盾——主要是控制犯罪与隐私权保障之间的矛盾,寻找减缓矛盾的途径,也就是以正当程序为平台完善我国监听制度。第三部分以前面两部分为基础,分析监听启动的主体、时间、条件,监听的案件范围,监听的审批、执行具体注意事项,监听的监督,监听获得资料的保存、使用以及监听造成权利损害的救济途径等,试图为我国监听的正当程序提出合理的建议。